關于發布新的《信陽市建筑業協會章程》的通知
信建協[2021]4號
各會員單位:
經2021年4月22日第三屆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現將新的《信陽市建筑業協會章程》印發給你們。此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此前本會有關章程同時廢止。
附件:《信陽市建筑業協會章程》
信陽市建筑業協會
2021年6月4日
附件
信陽市建筑業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:信陽市建筑業協會
第二條 本會是由信陽市內建筑業從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市性、行業性、非營利性社會團體。
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: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不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。
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工作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在信陽市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研究、探討我市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、理論和方針、政策;
(二)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進行專題調研,并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、技術政策建議;
(三)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,協助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,推進行業管理,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,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、社會效益;
(四)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,轉換經營機制,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合作,推進建筑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進步,不斷提高工程質量、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;
(五)積極展示建筑科技,并大力推進建筑科技成果轉化,促進勞動生產力的提高,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,提高企業整體素質;
(六)組織市內、外信息交流和推廣先進經驗,宣傳會員經營活動;
(七)發展同省內、外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系,開展經濟技術、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;
(八)支持會員合法經營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;在本行業領域內全方位的開展咨詢服務;
(九)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、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事宜;
(十)組織發展建筑業的公益事業,開展其它有益于行業發展的活動;
(十一)制定行規行約,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,規范行業行為,促進精神文明建設;
(十二)承辦依據法律、法規及規章規定應辦理的其他事項;
(十三)推薦、評選優質工程、先進企業、優秀人才
(十四)幫助會員單位協調上崗持證培訓工作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。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(三)在本會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
(一)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企業營業執照、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;
(三)由理事會討論通過;
(四)由市建筑業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,并頒發會員證書;
(五)同時在信陽市建筑業協會完成會員注冊事宜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
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;
(三)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并獲得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;
(五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六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,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二)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(三)積極承擔并按時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五)關心本會工作,積極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(六)按時出席本會有關會議和活動。
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報批評;
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(一)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;
(二)連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;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(四)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需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書。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,且三年之內不準再次入會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
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(一)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;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三)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監事、負責人選舉辦法;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六)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、監事會工作報告;
(七)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;
(八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擬任負責人人選及會議的議題向會員公示,公示期為7天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%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%;
(三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,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/3。
第二十一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;
(三)研究審議換屆工作相關事宜;
(四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五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六)決定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八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審議重大業務活動、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;
(十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;
(十二)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理事連續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6%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。
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數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常務理事連續4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四節 負責人
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7-12名,秘書長1名,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六)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;
(七)無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(八)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。會長和秘書長不得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,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經民主選舉程序。
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:
(一)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;
(二)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三)曾在被撤銷登記、吊銷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,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,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,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、吊銷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、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四)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;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變更法定代表人,應按章程的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后20日內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三十五條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,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二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五)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六)擬定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七)擬定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;
(二)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;
(三)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。
(四)全面領導本會工作,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,進行年度工作總結。
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名。
第五節 監事或監事會
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。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,其中1人為監事長。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連任,但不得超過兩屆。
第三十九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;
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登記管理機關、行業管理、稅務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,可以進行調查;必要時,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第六節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第四十二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,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、發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。
第五章 黨的建設、廉政建設、誠信自律建設
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的有關規定,在條件成熟時:建立黨的組織,并經報批程序建立中共信陽市建筑業協會支部委員會。
本會黨組織按照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,按期進行換屆選舉,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。
第四十六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。
第四十七條 本會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,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,強化責任落實,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。
第六章 信息公開
第四十八條 本會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,參加年度檢查,并向社會公開。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:
(一)本會的基本情況;
(二)本會遵守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;
(三)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;
(四)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;
(五)財務會計報告;
(六)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第四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、個人隱私的信息,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、名稱、住所、通訊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開。
第七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五十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一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本會接受捐贈、資助,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,根據與捐贈人、資助人約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、捐贈、資助的有關情況。本會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。
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、制定財務會計報告,健全內控機制,規范使用票據,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。 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。
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,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。
第五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五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第五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,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五十八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:
(一)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;
(二)自行解散的;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;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。
第五十九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,在業務主管單位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,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,并向社會公告。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六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。
第十章 附 則
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22第三屆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。
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